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《四川省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名录(2019)》的公告

2019年  第3号

为进一步落实生态环境部《关于发布〈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(试行)〉的公告》(国环规辐射〔2018〕1号)有关精神,结合四川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伴生放射性矿普查结果,现将我省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名录予以公告。

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,对于其原矿、中间产品、尾矿(渣)或者其他残留物中铀(钍)系单个核素含量超过1贝可/克(1Bq/g)的除铀(钍)矿以外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,将自动归类于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,并纳入我省辐射环境监督管理。我厅将适时更新四川省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名录,并向社会公开。

附件:四川省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名录(2019)

四川省生态环境厅
2019年11月14日